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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盘锦市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29 浏览次数:727

《关于开展盘锦市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

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背景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医保局《关于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辽医保规〔2025〕7号)要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优化结算流程,保障供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印发了《关于开展盘锦市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1.明确实施时间: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界定实施范围:产品范围全市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企业范围生产或配送中选产品的医药企业。医疗机构范围全市所有参与集中带量采购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3.规定结算方式:在辽宁省统一招采管理子系统正式运行前,暂时依托"盘锦市药品和医用耗材直接结算平台"开展结算工作,具体操作遵循省级相关规定。

三、注意事项

各相关部门需注意2026年1月1日的起始实施日期,并提前做好系统对接、协议签订、流程熟悉等准备工作。此项工作的开展,标志着我市在深化医保支付改革、净化医药流通环境方面迈出重要一步,有助于进一步降低医药企业交易成本,保障临床用药用耗需求,最终惠及广大参保群众。

解读单位:市医保局 解读人:苏荣丽

原文《关于开展盘锦市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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