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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医保〔2026〕7号《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05 浏览次数:314

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补充医疗保险运行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关于企事业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盘劳社字〔2002〕56号)和《关于增加我市医疗及工伤补充保险业务承办单位的通知》(盘人社发〔2015〕100号)中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使用与参保方式

企事业单位可以集中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自愿选择以团体方式向符合资质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团体补充医疗保险。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机制,自主择优选择承保机构。

二、明确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服务与管理

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市场对所有依法设立、具备健康保险业务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平等开放。

企事业单位选择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应遵循市场原则,自主决策。鼓励通过规范程序,比较选择服务优、信誉好、保障方案合理的承保机构。承保公司应诚信规范经营,提升服务便捷性,定期向投保单位告知服务情况。支持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高额保险紧密衔接的普适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商业保险公司可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开发设计不同保障水平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供用人单位选择;用人单位也可与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协商方式,设计定制化、个性化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盘锦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html/2282/2026-06-05/content-151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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